|
|
|
|
|
|
|
关于请做好重要商品订单库存数据报送工作的函
文章来源: 作者: 阅读数: 发布时间:2008-10-10 09:33:01
|
|
|
|
|
|
| |
| |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:
2005年,商务部办公厅下发《关于实施大型商业、物资企业订单和库存情况统计监测的通知》(商运字[2005]67号),决定对大型商业、物资企业订单库存情况进行统计监测。几年来,在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监测样本企业的共同努力下,订单库存数据报送质量不断提高,信息转化力度不断加大,在指导企业生产经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。但与此同时,承担数据报送任务的企业较少,数据报送的连续性较差,对数据质量造成一定影响。为进一步做好重要商品订单库存数据报送工作,切实发挥订单库存数据作用,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一、请各地督促指导重点流通企业中的家电零售企业于每月10日前,报送彩电、冰箱、空调、电脑等耐用消费品的订单库存数据。企业登录商务部重点流通企业监测系统,点击“耐用消费品订单库存报表”,报送相关数据。其他类型企业可根据本企业经营情况,选择报送耐用消费品订单库存报表。
二、商务部重要生产资料市场监测系统已将生产资料订单、库存等指标纳入监测范围。请各地督促指导生产资料市场监测样本企业于每月10日前,报送生产资料订单库存数据。企业登录生产资料市场监测系统,点击“销售数据上报”,报送相关数据。
三、各地要切实加强订单库存数据催报、审核工作,进一步提高数据报送的及时性、准确性和连续性。要加快监测成果转化,更好地发挥订单库存数据作用。各地在工作过程中如遇问题,请及时与我司联系。
联系电话:010-51662601转582、627 85093842
商务部市场运行调节司
二OO八年十月九日
|
|
|
|
|